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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申请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材料:1、申请书;
2、渔业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3、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证明材料;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5、单位(个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丰都县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受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由丰都县渔政渔监船检站实地考察。
3、决定:对符合种苗繁育生产条件的,签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4、送达:在承诺期限满后,由申请人到县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50元/证(特种水产苗种许可)、200元/证(普通水产苗种许可)
收费依据:渝价[2001]18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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