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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5:渔业养殖使用证
设置依据:《渔业法》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单位或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申报材料:1、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及地址、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养殖水域地点及其四至界限,申请书应有水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2、养殖水域使用合同;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县党政大楼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2、审查:申请受理后,由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经丰都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对符合养殖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4、送达,承诺期限届满后,由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领取养殖证。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元/m2.年(网箱养殖),其他详见渝价[2001]184号文件
收费依据:渝价[2001]184号文件
项目名称6: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许可证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申请条件:1、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生水野生动物的;
2、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3、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生水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4、运输、邮寄和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
申报材料:1、特许捕捉证:①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的须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因驯养繁殖需要的须提供《驯养繁殖证》复印件;
③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
2、驯养繁殖:①申请书;
②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单位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运输:①申请书;
②其他相关批准证明材料;
③单位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利用:①申请书;
②其他相关批准证明材料;
③单位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丰都县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作出决定,则出具接受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作出决定的时间)。
2、审查:由丰都县渔政渔监船检站实地考察。
3、决定:对符合种办证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并报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送达:在承诺期限满后,报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报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及依据:详见丰都物价发[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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