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规划中的国道,一次看似寻常的公路改道,却让重庆垫江县澄溪镇民兴村4组村民黄海燕陷入了长达数月的维权泥潭。2026年1月,在他毫不知情、未参与任何协商的情况下,村社干部带领施工队径直开进了他的承包地,98平方米土地被强行占用。时至今日,未能拿到法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连最基本的“公平补偿、程序正当”都成了一种奢望。
“我不在家,地就被占了”
黄海燕,1966年生人,世代居住于垫江县澄溪镇民兴村4组。今年1月,因G350公路建设导致原有村道被堵,需实施改道工程。然而,这场本应惠及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却以一种极不寻常的方式拉开了序幕。
“没有电话,没有通知,没有签字,甚至人都不在村里,回来才知道地没了。”黄海燕告诉记者,当他返回家中时,原本平整的承包地已被施工机械碾压,作物损毁,地面面目全非。经测量,被占面积为98平方米,折合0.147亩。
事发后,黄海燕第一时间找到所在村民小组社长反映情况。社长的回应令他错愕——仅同意赔偿青苗费,至于土地补偿费,社长表示“要向村委会反映”。而当问题被逐级上报至澄溪镇民兴村村民委员会时,得到的答复更加令人费解:土地补偿要等到“国家土地变更时再重新安排”,眼下不予赔付。
法定补偿为何成了“选择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并非一句空泛的原则性宣示。依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应按面积直接发放给承包经营户。换言之,黄海燕被占的98平方米承包地,依法对应着明确的货币化补偿标准,而非一个遥遥无期的“等待安排”。
然而,在基层实际操作中,这项法定的刚性义务却被异化成了一道“选择题”:青苗费可以赔,土地补偿费不行;眼下能拖就拖,将来再说。黄海燕明确表示不接受这一方案,但村社两级均未给出实质性的解决方案。
信访之后:镇办事处给出“同样的答案”
在村社层面维权受阻后,黄海燕选择向上级部门寻求帮助。他向垫江县信访局递交材料,请求上级介入,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责令相关单位依法解决补偿问题。信访事项受理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最终交由澄溪镇办事处具体处理。
这本应是打破僵局的契机。然而,镇办事处介入调查后给出的处理结果,令黄海燕深感失望——依旧是仅同意赔付青苗费,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法定补偿项目,依旧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镇办事处的结论,与原村社、村委会的答复如出一辙,等于将问题又推回了原点。
“绕了一大圈,还是那个说法。”黄海燕说,“我就想问一句,法律规定的补偿,到底能不能兑现?”
程序违法与推诿拖延的双重困局
梳理本案可以发现,黄海燕面临的困境并非孤立的个案,而是折射出基层征地补偿领域两个长期存在的痼疾。
其一,征地程序形同虚设。按照相关规定,征地前必须履行书面告知、实地调查确认、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在本案中,黄海燕既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也未参与任何形式的协商,土地便在被占用后才得知消息。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甚至“上了车也不补票”的做法,严重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其二,推诿拖延成为常态。从社长推到村委会,从村委会推到“等土地变更”,再到信访转办后镇办事处维持原判,每一级都在“踢皮球”,每一次都以“等”字诀消磨农民的耐心。《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对于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然而,当督办本身也被“稀释”时,农民的最后一道救济渠道便显得苍白无力。
核心主张:依法补偿,不容打折
面对层层推诿,黄海燕的主张始终清晰且坚定:第一,依法核定并足额支付被占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第二,依法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三,就强行占地及征地程序违法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这不是漫天要价,而是法律赋予每一位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利。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维系生计的最后依托。当98平方米的耕地被强行占用,当春耕时节田垄荒芜,当合法的补偿诉求在一次次“研究研究”“等等再说”中被消磨殆尽,损害的不仅是黄海燕一个人的利益,更是法治在基层的权威与公信。








